聽說是某某地方的轉貼文章,出處不可考。

敬請各位注意,空腹或吃得太飽者都不適宜觀看。

 

各種死法死後屍體描述

  身體如同情人,本不可以對其太好的,太好了就容易出問題,但畢竟是用了那麼多年的,總會有感情,就是死了也要好好看看。更不能把身體亂丟,死也不會死的人不配做人!

  所以有必要叫大家知道死後身體將會變成如何的。
  
  一般來說,死後屍體肌肉會呈現鬆弛--僵硬甚至痙攣--徹底鬆弛的現象。而其他的還有皮膚皮革樣化,角膜混濁,死亡初期處於低下的部位會出現屍斑。屍冷,自我消化等等。
  關於肌肉鬆弛值得一提的是當括約肌鬆弛時,唾液,鼻涕,眼淚,大小便,精液等可能會外溢。也就是說死得很髒。
  而當你死前是處於神經興奮狀態,死後就會出現局部甚至全身的肌肉痙攣,也就是說你會眼不能合,面部肌肉收縮而表情恐怖,四肢呈緊張姿勢,同樣很難看。
  至於屍斑,則更損害死後樣子。一般地說,如果你仰臥著臉來死,屍斑還不過在你背部,但如果你死前因為痛苦而亂動到趴著死了,那麼後果就可想而知了,難看!
  而如果你偷偷藏起來死,那麼就的屍體就會因為體內消化?及腸道細菌腐敗的原因而發漲,發臭,屍體會膨脹,腐化,變色,而腸道因為腐爛而形成的氣體更會把消化道里的內容物推出體外,又髒又臭又難看!噁心死了!  


  以上幾個方面是屍體一般的情況,那麼下面將會講述我們常見的自殺方法及其因之而身體形態。覺得想吐的先去廁所嘔了再回來,因為我想你的電腦並不能防水。
  
  1)撞車死
  一般地說撞車的會發生撞擊傷,摔跌傷,碾壓傷,拖擦傷等傷害。經過這麼多傷害你大屍體還能保持原狀就是不可能的,要多奇怪噁心就有多奇怪噁心。特別是重型的車輛,它們將會像碎肉機一樣將你扯得滿地都是,屍體的難看情況可想而知。而特別因為撞擊引起的骨折,因碾壓引起的血液向未損傷部位的迸濺,因拖擦引起的大面積皮膚破壞,這深,中,淺三種傷害都能強烈刺激不同痛覺神經而引起神經性休克,也就是說是痛死你的,除非你首先被破壞的是腦袋,否則這樣的死法絕對很辛苦和難看的。
  
  2)跳樓死
  只要姿勢正確,就是二樓跳下也會死的。跳樓致死的原因分別為強烈的衝撞,撕裂,擠壓,摩擦和震盪作用而導致骨骼及重要器官的破壞。通常先著地的部位損傷最嚴重,就是說如果你手腳屁股頭先著地,那麼你的手腳或身體都會變成多截棍似的或是腦袋變爛柿子。而胸背著地因為內出血致死的就會因為肺及消化器官等等溢血而呈現:七孔流血的樣子。特別是胸口先著地的通常伴隨著口臉,牙齒會碎得滿地都是,更噁心!而因為人的骨骼及肌肉等保護機制的關係,除顱先著地外一般跳樓的人都不會馬上喪失知覺,而需要一個及其痛苦緩慢的過程才能完成死亡,實在不是一個好的自殺方法。
  
  3)上吊死
  不管是因為窒息還是因為頸椎骨折而死的,通常都會因為頸部組織受推壓的關係而導致舌頭吐出,頭部則因為血液回流受阻而導致臉色青紫和皮膚點狀出血,眼睛受壓凸出甚至脫落。口水,鼻涕流注,甚至鼻腔出血。
  
  4)投水死
  除非能死後4小時內被撈起,否則屍體都會因為浸泡的關係而腫脹發臭,因腫脹而導致了頭髮及表皮的脫落,眼,舌的凸出甚至脫落,屍體被水中生物咬食而殘缺。溺死者多有七孔流血的情況發生。口鼻部會形成濃稠的泡沫,不易破滅。殘存皮膚因藻類等滋生而發綠。
  
  5)摸電門兒
  屍體體表通常有電流入口及電流出口,皮膚金屬化等。電流出入口處視電壓電流大小而呈現從電流斑到燒焦的皮膚改變,嚴重的可燒及骨骼甚至熔化成骨珍珠。通常會伴隨電流路向而發生四肢及身體局部的水腫,出口皮膚會破碎。
  
  6)吃安眠藥死
  屍斑顯著,口唇,指甲青紫,肌肉鬆弛而大小便等分泌物溢出明顯,過多劑量時死者都會反射性嘔吐。如是農藥則引起肌肉痙攣,四肢強直,表情猙獰。而藥物中毒者多有口鼻濃稠泡沫。
  
  7)吸煤氣死
  中一氧化碳者首先有頭沉重感,前額發緊,進而有劇烈的頭疼,視力模糊,噁心,嘔吐,顳部(太陽穴)跳動,四肢無力,共濟失調,但意識尚存。再進而意識模糊,大小便失禁,肌肉抽?,最後呼吸衰竭而死。
  
  8)放血死
  這裡說的不是割脈這種只能煽情而不能真正死亡的消遣活動。而是直接切斷較大的動脈的死法。因為大的動脈都在深層組織中,所以選擇這樣死的人必須有豐富的解剖知識和很好的忍痛功夫,因人在失去三分一的血液時仍能保持生命。所以這是個痛苦,麻煩,髒亂(滿地是血)漫長的過程,而且四肢的主動脈能在十分鐘內迅速收縮止血,也就是說一般的人就是被砍一隻手腳的都能活下來,所以更增加了死亡的難度。失血過多的人在死前會產生肌肉缺血性痙攣,強直收縮--鬆弛--再收縮的過程,更增加了死亡的痛苦。決不是我們看電視那樣的從容不迫的。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 靈曦 的頭像
    - 靈曦

    - 靈曦的部落格

    - 靈曦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